本院為鼓勵具學術研究發展潛力之優秀學生就讀本院博士班,並支持博士生安心致力學術研究,培育國家人文學術研究人才,特配合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制定相關支領規定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本獎學金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在職,且於114學年度入學就讀之博士班甄試或博士班招生之一年級新生。
二、 獎勵期間自核定日起至博士班三年級止;提前畢業者,獎勵至畢業當月止。
三、 獲獎生每名每月獎助4萬元。獎學金配合款為教育部補助2萬元,學校補助1.5萬及系所學程補助0.5萬元,系所學程補助費含研究生獎助學金(114學年度本院提供補助費之單位為財政系與經濟系)。
四、 獲獎生就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資格:
(一) 未完成註冊、休學、保留學籍、退學。
(二) 不得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全職工作。但在本校處室工讀、擔任國科會等計畫兼任助理、或兼任講師等,不在此限。如有虛假,教育部將予以追繳。
(三)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。
(四) 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,前一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及操行成績未達A。
(五) 不得重複支領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」。
五、 獲獎生應於每學期期末填寫續領評核表,並檢具學習成績、學術成果及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等相關資料由學院評量。經評量未達學院評核者,須接受學院輔導,否則取消獎學金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