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轉知公告]教育部辦理106年度沖繩縣政府公費留學獎學金甄試事宜。

一、依據依教育部105年8月4日臺教文(三)字第1050107474號函辦理。

二、提供單位:沖繩縣政府。

三、名額:2名。

​四、研修學校及獎助年限:可擇一在琉球大學、名櫻大學、沖繩國際大學或沖繩縣立藝術大學研修 1 年,期間自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7 年 3 月 31 日止。

五、待遇:

  1. 交通費:臺灣至日本沖繩縣那霸機場間往返經濟艙機票1張(由提供單位安排或指定,不含機場稅)及在日本國內需要換乘時所需之交通費等。
  2. 學費:含檢定費、註冊入學費及學費等所需費用,核實支付。
  3. 研修費:教材費、研修指導費,核實支付。
  4. 生活費:每月7萬日圓,惟第一及最後一個月之生活費,係依實際在沖繩之天數計算核發。
  5. 醫療保險費:含國民健康保險費、普通傷害保險費及住宅綜合保險費,惟以5萬1,000日圓為最高上限。
  6. 其它:經知事認定有支出必要之費用。

六、申請資格:

  1. 不具日本國籍,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,身心健全者。
  2. 大學以上畢業獲畢業證書可短期出國研修1年者。
  3. 年齡至106年4月1日未滿35歲者。
  4. 日本語能力測驗2級以上及格者。
  5. 符合本簡章、「 2017年度沖繩人子弟等留學生募集事項」及研修學校規定者。
  6. 留學期間能够盡力與沖繩縣民交流,並且積極參加沖繩縣主辦的交流活動者。
  7. 返國後,能够配合臺北的沖繩縣人會為沖繩縣與臺灣的交流做出貢獻者。
  8. 留學費用超出本獎學金時,有能力自行負擔者。
  9. 未曾領取本項獎學金者。

​七、報名方式及期限:符合資格優秀在校生或校友請檢附報名文件乙式至國合處辦理,繳交期限為8月31日止。如超過乙名推薦人選,將依在校平均成績擇優推薦。

八、 繳交文件報名應繳交文件:

文件請按次序裝訂成 4 冊,以燕尾夾裝訂,勿以其他特殊方式裝訂。

  1. 貼 2 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 1 張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之報名表影本。
  2. 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。
  3. 大學成績單中、英文影本。
  4. 日本語能力測驗 2 級以上及格證明影本。
  5. 相關經歷資料及個人傑出表現(含獲獎及表揚紀錄)。
  6. 進修計畫書:用日文概述擬修課程、背景、目的、選習課程、研習重點方向、預定進度、畢業後之規劃等。